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602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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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和兴钢架管租赁站,住所地港口区光坡镇沙企一级公路K14+750米左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东大街4号阳光曼哈顿3幢1单元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和兴钢架管租赁站与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389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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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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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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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