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民初961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生于1944年2月8日,汉族,住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汉中市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
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撤回对汉中市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为3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