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民初961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生于1944年2月8日,汉族,住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汉中市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 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撤回对汉中市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为3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