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袁跃勇重庆市津雅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185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五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江电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长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085077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嘉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232380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津雅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1520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往,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花园七村****7-3,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2********。
原告***、***诉被告重庆长江电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津雅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王冲
人民陪审员贺军
人民陪审员程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