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18727号
 
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99号-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127836。
法定代表人:陈舜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浩,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2323802P。
法定代表人:陈昌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甘    霖
书   记   员    盛 清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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