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9595号
原告: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德大道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2323802P。
法定代表人:曹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守忠,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好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34号附2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4594869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原告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好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盈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祥  君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石仕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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