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5行初82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荣昌区。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武,区长。

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中段75号。

法定代表人唐敏,局长。

第三人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3幢1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先骥,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龙晓波

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

人民陪审员  谭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曹 怡

书 记 员  温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