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5行初82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荣昌区。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武,区长。
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中段75号。
法定代表人唐敏,局长。
第三人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3幢1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先骥,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龙晓波
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
人民陪审员 谭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曹 怡
书 记 员 温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