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53行初77号 原告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3幢18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5603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6009341119M。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鸿镜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