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某某大道支行与南昌市朗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13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道支行,地址:南昌市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45443。
法定代表人:肖凡,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南昌市朗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8号1702室世纪风情一号地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68850607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4号A座(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58450633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道支行诉被申请人南昌市朗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位于玉山县房屋以及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房屋。本案已经撤诉结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道支行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道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玉山县房屋的查封。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