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某某大道支行与南昌市朗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1376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道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45443。
负责人:肖凡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南昌市朗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8号1702室世纪风情一号地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68850607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4号A座(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58450633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道支行与被申请人南昌市朗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道支行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朗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道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朗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范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