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169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李腾飞,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李学新,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张井振,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张棒,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山,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的瑞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51863X(1-1)。
法定代表人:赵保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10号安徽阜阳外贸技工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8928XF(4-4)。
法定代表人:李皖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华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李腾飞、李学新、***、张井振、张棒诉被告***的瑞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华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李腾飞、李学新、***、张井振、张棒于2020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瑞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腾飞、李学新、***、张井振、张棒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腾飞、李学新、***、张井振、张棒撤回对被告***的瑞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谢彬彬
书记员田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