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执2871号
申请人:太和县旧县镇鲁典文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住太和县旧县镇万福村委会308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22600474505。
法定代表人:鲁典文
被执行人: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10号安徽阜阳外贸技工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8928XF。
法定代表人:李皖北
被执行人:李魁魁,男,1986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郑良志,男,1974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旧县镇鲁典文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魁魁、**、郑良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166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有房产但申请执行人同意庭外和解暂不要求处置。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被执行人李魁魁位于安徽省太和县宜和兴城的房产已被查封,因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异议,暂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2019)皖12民终166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轩翥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建彬
书记员叶文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