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10号安徽阜阳外贸技工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8928XF(1-4)。
法定代表人:李皖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金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0340231P,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振兴路社区袁王庄。
法定代表人:田金标。
申请执行人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阳金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皖1203民初6号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阜阳金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金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超出执行期限异议,暂不宜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成伟
审判员 许彦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苗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