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955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金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10号安徽阜阳外贸技工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8928XF。
法定代表人:李皖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阜阳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