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724执928号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汉中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392711.73元、履约保证金73000元、违约金46635.58元、利息44242.61元,合计556589.92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682元、申请执行费796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39682元,剩余部分116907.92及利息未给付。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34211.9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4682元、申请执行费796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16907.92元及利息4656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