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蓉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大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078607101U,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与望江路十字(重庆商会,重庆天下火锅)四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汉台区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陕西大蓉实业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陕西大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