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400号
原告:**,男性,1987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太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星儒,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原告机械费,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晓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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