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408号
原告:***,男性,1993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太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星儒,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原告机械费,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晓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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