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90年9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上诉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8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而缺席审理,审判程序违法。另,已生效的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系汉中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项目经理,并判决汉中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混凝土货款的民事责任。该案与本案涉及同一工程,本案**起诉依据的机械费用结算单上的计算人也为***,存在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8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房建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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