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2587号
原告: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旁边自建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62。
法定代表人:**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昌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洋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昌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于2023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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