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昌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2587号 原告: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旁边自建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62。 法定代表人:**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昌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洋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昌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于2023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