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502号A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73465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润磊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乍王公路北侧1幢3层301-303室(双龙路3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B17U3P。
经营者:***,女,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回龙路17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行志,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世纪公寓8幢1503室。公民身份号码:XXX。系***之夫。
上诉人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润磊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上诉人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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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