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

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773号之一 原告: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君兰社区诚德路1号美的财富广场4栋2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502号A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元、财产保全费1,308元,合计1,42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