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4901号
原告:温州市品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P46B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跑,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502号A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734657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曾用名:毛彬),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品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品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