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

姚建三与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56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