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5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女,199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绿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4)苏040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诉人某置业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置业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置业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110元,由上诉人某置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