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祁县东观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新建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祁县东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山西省祁县东观镇***村。
负责人:邢兴。
第三人:祁县财政局,住所地:晋中市祁县丹枫东路昌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祁县东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2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祁县东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第三人祁县财政局享有的到期债权(祁县乔家旅游停车场未付托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4418611.05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祁县东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第三人祁县财政局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新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