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祁县东观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新建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祁县东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山西省祁县东观镇***村。
负责人:邢兴。
申请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祁县东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晋仲裁字第1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祁县东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418611.05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新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