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民初5371号
原告:***信钢波纹涵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麻森乡大张村西ZB-0001号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君,董事长。
被告: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新建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骞,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钢波纹涵管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钢波纹涵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