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15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173818。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2972998。
住所地:山西省祁县新建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
本院在受理***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现与被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