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晋荣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558号
原告:绵阳市晋荣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8NN80。
法定代表人:王英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凤,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日,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11号附2号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1498。
法定代表人:肖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晋荣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晋荣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释明,其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 东
审 判 员  贾武君
审 判 员  阳 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雪梅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