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246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现代农业示范场,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2675753887H。
法定代表人:谭建明,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光辉,男,副场长。
被告: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1498。
法定代表人:肖廷,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洋,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苹,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胜县现代农业示范场、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24元,减半收取8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