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7256号
原告:河南省新中岳药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财信圣堤垭纳小区1号楼1单元18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44PG0W。
法定代表人:杨云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融创东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18号【口岸贸易服务大厦】B1单元5楼503-11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AWJJ6C。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董事长。
被告: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90982N。
法定代表人:粟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上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6号1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6772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35号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NW8X0Y。
法定代表人:沈青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格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9号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TY3J2T。
法定代表人:沈青中,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南省新中岳药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融创东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上七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格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新中岳药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新中岳药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丽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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