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

쇍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140号
原告: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90982N。
法定代表人:粟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明,重庆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机电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449817。
法定代表人:谢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0071043W。
诉讼代表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理伟,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星,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原告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世   轩
人民陪审员      何庆华
人民陪审员      黄万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  朝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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