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

知融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2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知融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WQA7F。
法定代表人:涂龙华。
被执行人: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14号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897920。
法定代表人:边红元。
被执行人: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
被执行人: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01509015。
法定代表人:边红元。
被执行人: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90982N。
法定代表人:兰华彬。
被执行人:重庆德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344064Y。
法定代表人:边红元。
被执行人:边红元,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知融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德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红元、***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5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被执行人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18)粤0391民初54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我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8)粤0391民初54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8)粤0391民初54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不动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不动产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豫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布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