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

知融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保312号
原告:知融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WQA7F。
法定代表人:许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14号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897920。
法定代表人:边红元。
被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
被告: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01509015。
法定代表人:边红元。
被告: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90982N。
法定代表人:兰华彬。
被告:重庆德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344064Y。
法定代表人:边红元。
被告:边红元,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知融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德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红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粤0391民初541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德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红元、***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4270825元为限。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冻结被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中梁山支行50×××82账户,冻结期限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原告知融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知融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中梁山支行50×××82账户的冻结,以价值人民币14270825元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5415号之一。
审 判 长  王琪玮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