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7民初1968号
原告:龙南县新天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东江富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8402073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珺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1号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12G-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4667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新天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珺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