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78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珺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一街水南大道183号1楼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4667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市龙南镇新生社区菜市场3号,公民身份证:36212819********。
被执行人:***,男,197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市领秀苑6栋7-1室,公民身份证:36212819********。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珺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珺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市人民法院(2022)赣0783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四查”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为我院系列案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房产,均已抵押,无处置意义。**、***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及证券,无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在部分银行有开户账号,但暂无可供执行余额。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54209.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今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54209.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5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783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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