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汉台区XX市场XX区XX号、XX区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XXXXXT14。
经营者:徐剑锋。
被执行人:曹**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日,身份号码:61230XXXX710014956,住汉台区。
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铺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35A。
法定代表人:严金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曹**文、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287866.02元;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689.03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4021元、执行费8020元。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缴纳案款15万元,同年4月6日向本院缴纳案款188020元。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相关案款33万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0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曹**文、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薛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