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台区七里先飞木材经销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执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汉台区七里先飞木材经销点,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市场XX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XXXXXXXXXX。
经营者:李先飞。
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汉台区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严金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汉台区七里先飞木材经销点与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仲调字(2022)58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汉台区七里先飞木材经销点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汉台区七里先飞木材经销点支付剩余的货款及第三期利息1402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和保全费2200元;3、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6443.0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后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40万元分期履行款交纳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本院已全部支付申请人。因双方当事人执行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该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7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倩茹
书 记 员  陈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