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利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南郑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60P。
法定代表人:王兴中,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3日,身份号码:51022XXXX0********,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汉中市汉台区铺位。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335A。
法定代表人:严金权,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利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6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利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南郑县利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1162元,并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为188693.6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应付货款58116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76元,执行费8262元。
2022年5月20日,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相关案款15万元,申请执行人已据条领取。2022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利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南郑县利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陕0702民初605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除过已支付的15万元外,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清偿10万元,剩余案款在2022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二、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完毕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三、由被执行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76元、执行费8262元;四、其他无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2执10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