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22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寒窑路469号曲江诸子阶12栋1**1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UX8K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啄(实习),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北段普罗旺斯604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111633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作出(2022)陕0703民初2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限额625733.01元以内);如无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限于价值625733.01元以内)。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达成和解,并经本院依法确认,解除保全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