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2253号
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寒窑路469号曲江诸子阶12栋1**1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UX8K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啄(实习),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北段普罗旺斯604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111633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25733.01元予以冻结,银行存款不足时对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限额625733.01元以内);如无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限于价值625733.01元以内);
二、若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3648元,由申请人横渠(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