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6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726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承建九亩地-宁强县汉源镇xx及巡特警大队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该项目经宁强县xxx核算,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履约保证金及工程尾款共计2884620.91元,本院即进行了扣划。因被执行人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执行标的巨大,达4247757.79元,本院扣划款项不足以支付所有案件。故本院召集所有案件申请人,对涉及案件情况进行了逐案介绍,各申请人均同意按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最终分得119446.8元。该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此外,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均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目前正在处理之中。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本院执行到位的119446.8元外,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均被汉中市公xxxx法院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26执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汪玉瑞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