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0执保84号
申请人: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38095Q。
法定代表人:袁芳林。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梓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MA35L5TJ5K。
法定代表人:陈仁福。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中心小学隔壁)。
申请人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梓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9764.59元,申请人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额为1449764.59元的财产保全保险作担保。2020年8月19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函请本院依法进行财产保全,并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邮寄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申请人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仲裁期间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梓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16×××02的农商银行存款1449764.59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雪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