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891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君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芗城区腾飞路延安广场雅苑**幢**号。
法定代表人李丰年,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住龙海市**湖镇蔡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君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