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铂互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赛铂互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西三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星执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赛铂互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夏跃。
被执行人广西三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广西欢乐购购物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
广东赛铂互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广西欢乐购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赛铂互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注册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三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广西欢乐购购物有限公司)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有效的银行存款帐户等财产线索,其工商注册住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10号,经向桂林市七星公安分局调查,该注册住所为虚假地址。因此,我院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又在管辖范围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被执行人在我院管辖范围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复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另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