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744号
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英杰,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主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