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763号
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13号1幢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77383612。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英杰,男,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焦 梅
书 记 员 田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