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740号
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13号1幢2层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