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9民初3472号
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13号1幢2层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北燃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燃公司以需要核实被告信息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