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202执56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202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60元,及截止2019年5月31日所欠货款利息损失5966.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9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662.8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依法冻结。互联网金融、证券、国土、税务均无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设备向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148,917,635.01元。
4、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别克牌陕B00087号小型汽车,已于2018年2月8日向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20年5月12日将该车作价131400元抵账给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5、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56%股权及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
6、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已通过全国网络对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
7、本案应执结标的50855.15元,未执结标的50855.15元,案件执行费662.82元未缴纳。
8、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通过谈话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媛媛
书记员 陈凯英